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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
(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47号 2003年8月15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信公司、西北通信公司、铁通陕西分公司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促进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及调整标准如下:
  一、无线市话(小灵通)月租费
  无线市话(小灵通)的月租费调整为:西安市每月20元;各设区市每月15元;县(市)、农村每月12元。
  二、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
  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的通话费,按固定电话通话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资费标准仍按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管局联[200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陕通局联[20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按照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陕价管转发[2002]48号、陕价管转发[2002]49号、陕通局联[2002]7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各电信运营企业均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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