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3]235号 2003年8月7日)


省老龄委:
  你委《关于收取〈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字[2003]71号)文件规定,现将《老年人优待证》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4元。
  二、《老年人优待证》核发范围为60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办证单位不得强制老年人申领,也不得摊派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行政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省老龄委酌情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