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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根据地震预报信息,指导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3)督促、检查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4)组织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小组,准备随时赶赴现场指导。
  2、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确保地质灾害防灾信息渠道畅通。加强与地震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地震预报信息。
  (2)根据地震预报信息,指导本行政区位于地震预报区范围内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3)督促、检查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4)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防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确保地质灾害防灾信息渠道畅通。
  (2)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迅速部署落实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到位情况和监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组织对区内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进行检查,根据其危害性、危险性分别提出防灾应急处置意见,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应急措施。
  (4)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1、省国土资源厅
  (1)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编写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向同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未来余震趋势和降雨信息,指导震区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
  (2)接到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派出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参与当地政府的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置,从技术上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将调查、处置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辖区内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工作动态,编写本辖区的地质灾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未来余震信息和降雨信息,指导震区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
  (2)接到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派出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参与当地政府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置,从技术上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将调查、处置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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