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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各地党校举办培训班收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各地党校举办培训班收费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3]1337号 2003年8月15日)


巴州计委:
  你州《关于申请批准焉耆县党校主体班、短训班培训费的请示报告》(巴计价费函字[2003]021号)收悉。经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1544号文件精神,对各地各级党校系统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核定,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差原则核定标准。但党校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举办的主体班次,凡财政已拨付办班经费的,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除伙食费自理外),财政未拨付办班经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差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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