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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
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质监锅函[2003]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开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时,应与现阶段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相结合。对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实施前在役运行的压力管道,经过普查和在线检验,且使用管理状况符合《规则》第四章规定条件的,可予以注册;完成全面检验工作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规定要求后,予以发证。已停产单位的压力管道,可要求使用单位办理压力管道停用手续,复产前办理启用手续时,再进行普查、检验和登记注册。
  二、《规则》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活动(包括现已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纳入压力管道范围的热力管道时也必须另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才能安装);未取得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用于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安装前未办理告知手续或安装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上述情况时,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凡涉及到提高工作压力、增大管径或更换、修理管道总长超过500米的,按新建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
  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号,其中地址码由汉字“粤”和一位代表各地级以上市的英文字母编码组成,各地级以上市的英文字母编码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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