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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废止(原因: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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