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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冀建质[2003]394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增长,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掀起新的建设高潮。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随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四、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对于重要工序、部位,应采取旁站式进行工程监理。
  五、施工单位应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在施工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检测。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具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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