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3]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在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全省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团结一致,恪尽职守,不畏艰险,勇往直前,为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弘扬抗击非典精神,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评选表彰“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浙江省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也可以是单位内的一个处(科)室。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30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已受到中共浙江省委表彰的防治非典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决策部署,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认真履行职责,迅速落实防治非典的有关措施,严密构筑抗击非典四道防线,有效控制非典疫情的输入和蔓延,在非典的疫情监测、健康检疫、线索追踪、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救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领导重视,组织有力,行动迅速,靠前指挥,在组织、指挥、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治非典的决策部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