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省定行政
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3]24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财政厅、广播电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经省政府批准的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中介服务特征。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等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检测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暂不变。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