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通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于2003年8月31日之前,按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换领取水许可证,核实取水量。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或者兴建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权。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本厅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委托市州实施管理的,本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委托文书;
四、本省境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其取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本厅实施;
五、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验收;
六、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应在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下年度的1月5日前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发出《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者将被依法查处。2003年三季度8、9月份的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