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产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10号 2003年8月25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发[2003]303号请示悉。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饲料产品”项目,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产销饲料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11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