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关于
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3]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精神,现就我市设立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本框架
各街道(镇)都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实行两块招牌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以下简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镇)辖下的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通过设立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服务站,使全市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形成市、区、街道(镇)、居委四级互联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二、街道(镇)、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和政策宣传,为户籍在本辖区的下岗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再就业援助服务、社区就业实体的指导和管理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档案资料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它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服务站(居委会加挂牌子)主要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发布反馈用工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