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年8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
三条第(三)项中所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调整事项,不包括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划分标准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
三条第(三)项中所称“年终申报纳税前”,是指次年的4月30日前。
三、关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
四条第(三)项中,关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的时间,仍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外,各省辖市地税局报送省局审批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