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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4)凡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符合本表逻辑关系的,征管软件不能存盘,应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由其自行修正后在本月10日前再进行申报。
  (5)“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人员应对“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即第一次比对不符结果)进行实时查询,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辅导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资料作出相关调整,并明确告知纳税人必须在本月10日以前持修正后的纳税申报资料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6)凡列入“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的纳税人,"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人员必须向纳税人询问并记录其票表比对不符产生的原因。在征期结束后,应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产生的原因予以归类和分析。
  (7)在早听取表录入并存盘后,征管软件将自动生成“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即第二次比对不符结果)和“票表稽核相符分户清单”。凡列入“票表稽核不相符分户清单”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谈,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对不符原因且己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经办人员和科长审核签字并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视为正常,不移送稽查局。凡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说明的,涉嫌偷、逃、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
  4、为了掌握纳税人比对不符的情况及原因,在2004年1月底以前,各市州局应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将各县、市(分局)“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符”(即第一次比对不符结果)的有关数据及产生原因的分类说明填列《申报表录入前票表稽核不符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上报省局流动税处(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流转税处/票表比对结果)。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1、“管理-待批文书-(抵扣类)”模块下增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台账”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各征收管理单位应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时,将企业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结果录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台账”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对企业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进行管理,并在"管理-查询"模块生成查询清册和上报省局的统计表。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台账”子模块中,“年度”应录入审批年度。
  3、“申报征收-一般征收-所得税申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若为负数时,应纳所得税会自动生成为零。
  4、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增加年度申报功能,有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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