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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84号 2003年8月20日)


  为了贯彻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修正《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以下简称:湖南征管4.40)存在的问题,省局组织机关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技术人员和测试人员对湖南征管4.40进行了优化、升级,以满足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省局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11个市、州局(湘潭、株洲、衡阳三市除外)全面运行湖南征管4.40升级版。为了做好湖南征管4.40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及政策依据。
  1、税种登记。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最小类(代码)反映增值税收入的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对应品目情况,湖南征管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对应于项目码增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3、统计报表。依据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5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进行了修订,按照《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进行归类划分。
  4、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依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失业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在“管理服务”、“申报征收”和“发票管理”模块增加了对个体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功能。
  二、升级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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