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质监特[2003]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行政许可及许可证书的相关问题
(一)附表一所列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
《条例》实施后改由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所列单位虽然已通过了省局组织的相关许可评审,但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需待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规定出台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为不影响其正常业务开展。现将其名单及资格项目列表公布,各地在开展安全监察时可予认可。
(二)附表二所列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在
《条例》实施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在
《条例》实施后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且所列单位已通过了由省局组织的相关许可评审。但根据《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
三条的规定,其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因此未能按时进行证书更换,为不影响其正常业务开展,现将其名单及资格项目公布,各地在开展安全监察时应予认可。
(三)附表三所列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许可证书变更事项,已经我局审核并同意办理,但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进行证书更换,为不影响其正常业务开展,现将其名单及变更事项予以公布,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相应许可项目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各地在开展安全监察时应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