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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价检[2003]268号、苏财综[2003]104号、
苏教财[2003]76号 2003年8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严格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2002年我省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同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结合起来,作为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管理权限分工,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全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督查和省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各市负责所辖市县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地方高等院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
  中央驻苏高等学校、省属高等学校及中专校要在9月10日前将教育收费公示栏的格式及公示方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公示可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公示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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