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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门
(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费362号 2003年8月14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厦门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03)62号)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03)136号)精神,厦门市近期将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为有力推进厦门市地名标准化工作进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未统一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门(楼)牌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收费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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