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且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二)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热心从事创业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和教材;
(四)已开展创业培训活动,且效果较显著,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的;或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特色的。
四、示范基地的工作任务
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应当面向社会,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政策宣传
1.宣传形式: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宣传方式。
2.宣传内容:
(1)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
(2)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明星的典型个案;
(3)创业成果展示。
(二)实施创业培训
1.招收并筛选学员
依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摸清创业培训需求,动员和推荐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社会劳动者以及小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
从报名的人员当中筛选出具有较强创业意识、较为明确的创业目标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
2.组建师资队伍
(1)开展师资培训。在现有师资队伍中选拨和培养热心从事创业培训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确定为专职师资;
(2)特邀成功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过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兼职教师,并组建专家志愿团。
3.培训重点及类型
重点:创业理念、相关法规政策、相关创业知识、创业案例、市场调查培训和撰写创业计划书。
类型:
(1)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SYB)模式(有关技术标准参考附件1);
(2)全国创业培训试点模式,按照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劳社培就司发[1999]34号)及《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试行)》(劳社培就司[1999]46号);
(3)结合实际自主开发的创业培训课程,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创业培训模式。
4.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发放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证明之一。
5.提供社会服务
向有意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师资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开发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