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3]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局、风景局、公用事业局、市容环卫局、城管局、水务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省建设厅委托执法单位:
现将《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建法[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按照建设部的《意见》要求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意见的通知》(粤建法字[2002]104号)精神,切实健全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当前,要重点从如下四个方面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一是进一步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使执法依据合法,执法主体合格。二是分解细化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执法岗位职责,规范执法工作流程。三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内部管理、执法公开、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复议、考核评议等制度,完善层级监督;通过健全信访、行政执法申诉、举报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行政务公开,推行“窗口办文”、“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
二、确定重点联系单位,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省建设厅推荐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作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请上述两单位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按照建设部的要求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以便上报建设部。省建设厅将选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市、区、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作为省重点联系单位,请各市建设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推荐工作,并填报附表,于2003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三、已经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意见的通知》(粤建法字[2002]104号)的要求,完成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的有关部门,请尽快将有关材料报省建设厅备案。尚未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编制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的部门,请抓紧时间编制,并于2003年10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