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预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委(局、办)、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大学园区(产业局)、有关中央在渝管理企业:
根据《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第26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按照商务部“银川会议”精神,将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正式申报另行通知。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申报贴息资金应围绕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统筹兼顾。原则上安排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条件
(一)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己经在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三)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四)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七)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并已取得明显效益。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实行分级管理。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贴息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局、办)、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大学园区(产业局)负责辖区内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