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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
  (3)对2003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以注册登记的月份作为下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在用车辆检验合格后,也以注册登记的相应月份进行签注,逐步改变以往按号牌末尾数对应的月份确定定期检验时间的做法。
  (4)为方便车主和车辆单位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可自由选择辖区内的检测站检验车辆。
  10、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对于罚没的进口车辆、海关监管车辆、超过出厂日期两年以上的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必须上检测线检测车辆。
  11、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1)除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外,所有已制作好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其号码一律进入电脑公开选取,不得搞“暗箱”操作,不得收取选号费用。群众两次选号,任选一个。
  (2)计算机提示每次选号和择号的时间最长为30秒,否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每次可选的号码不少于50个,并按顺序递补。
  12、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转入地车管所与转出地车管所进行内部协调。
  (1)车辆转出后,属于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不规范或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负责更正或补录。
  (2)转入地车管所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主动与转入地车管所协调,由转出地车管所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管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登记。
  (3)转入地车管所对转入的档案与转出地车管所有不同意见的,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4)为方便转出地与转入地车管所之间的联系,转出地车管所应当在转出的车辆档案中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对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车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等问题的车辆档案转出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3、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在省厅交巡警总队完成对登记系统车辆注册登记流程的改造后,尽快调整好我市的流程顺序,一是把原来群众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三次往返于检测场与车管所办证大厅的流程改为先检验、拍照,再受理、选号,最后使用计算机合成带号牌的车辆照片制证,从检测场到办证大厅一次即可办成;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车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车管部门的服务档次与形象,缓解车管办证警力紧缺的矛盾,减轻窗口工作压力,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规范车辆登记代理人的行为,使车辆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优质的车辆售后服务制度,经报请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同意,决定在机动车登记工作中推广使用《机动车预登记系统》。
  14、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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