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持证人,其驾驶证年审次数和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3)对2003年9月1日之前,持有“C”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并复试科目一、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提交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提交团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以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现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身体检查应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结果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并不得委托地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驾驶证“证号”编排规则见附件一)。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暂定为“Z”,其申请条件和“C”准驾车型一致。对于申请“Z”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车长不少于4米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进行考试。
(1)9月1日以前,各市车辆管理所都要配备自动挡考试车辆,车型暂定为桑塔纳2000型(自动挡)和捷达(自动挡);“Z”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约考时间、考试标准参照“C”准驾车型执行(具体评判标准见附件二);持有“Z”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准驾驶除自动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车辆,违反者按准驾车型不符处罚;允许“Z”准驾车型增驾“C”和“B”准驾车型,但申请人必须符合“C”和“B”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必须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其它增驾须考试的科目见附件三)。
(2)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可以驾驶“Z”准驾车型,其驾驶证不再签注“Z”准驾车型。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Z”准驾车型驾驶证,其驾驶条件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申请人左下肢残疾的,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应当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有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一栏中和驾驶员管理系统中,以便对该类人员进行统计,但无须在驾驶证上显示残疾情况。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当天申请,当天补发。
(1)申请补领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必须由本人当场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车管所将告知单存入档案。如发现有谎报丢失等情况的,补领的驾驶证无效,并根据2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2)凡符合申请补领条件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补发。(告知单内容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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