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
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各县(市) 、区公安局(分局)交巡(特)警大队、民航机场大队:
现将支队《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实施方案请于8月29日前上报支队车管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和省厅交巡警总队《关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3]86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订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顺利实施,支队成立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张强任组长,副支队长王晋生任副组长,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办公室主任许剑峰、后勤处处长张晓轶、科研所所长周海淞、宣传处处长罗志强、法制处处长吴健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同时,下设办公室(设在车管处),由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兼任主任,副处长舒建平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大队也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和具体内容
(一)以下17项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1、考领小型汽车(简称“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1)年龄未超过70周岁的准予申请“C”准驾车型(含“Z”)驾驶证,对申请人在申请取得学习驾驶证时年龄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即满71周岁的前一天止)。在学习证有效期内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考试。
(2)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