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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学具不得营利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学具不得营利的批复
(苏价费[2003]265号 2003年8月22日)
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泰兴市教育局下属单位代办学具获取差价问题的请示》(泰价检[2003]161号)悉。现批复如下:
学生学具属自愿代办性质,学校不得强制代办。学校代办学具等取得的回扣应冲抵代办费。教育部门所属各单位代办学生学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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