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半年向区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劳教戒毒所收容劳教戒毒人员情况,年终报工作总结。
自治区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区公安厅财政综合年度预算,以保障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缉毒罚没款管理和及时返还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禁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农业厅: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种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除工作,指导受毒品危害的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健全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外经贸厅: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途径流入国内(外)区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所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区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区各类进出口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积极配合区禁毒办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
五、加强外经贸领域内禁毒工作的情况掌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自治区文化厅:
一、对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使其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督促其履行防毒、拒毒义务。
二、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禁毒自防措施,在歌舞娱乐场所的显要位置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和禁止消费者贩卖、吸食毒品的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