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使用,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五、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在临床积极探索新的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乌鲁木齐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海关监管区内毒品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配合公安缉毒部门查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案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毒品案件中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毒品犯罪分子。
二、直接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各州、市、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加强对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对区内各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召开毒品案犯的公判大会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六、半年向区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犯判处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一、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二、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毒品大案要案,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