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禁毒是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加强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斗争,彻底禁绝毒品,是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开创我区禁毒工作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禁毒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领导全区政法系统的禁毒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毒品案件。
二、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挥政法部门(综治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和全民禁毒的大氛围。
三、对政法系统在禁毒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有影响的毒品大案实行督查。
四、指导各级综治委认真了解掌握街道、居委会、乡(镇)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辖区内吸毒人员情况,协助派出所将吸毒人员作为重点人口管理。指导各部门积极采取各种帮教措施,不断降低复吸率,控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努力做好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和落实帮教措施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纳入“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