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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
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

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实施意见


  为了完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优化本市医疗保险的社会服务,便利参保人员就近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事务,现就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设置及管理
  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设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相关的服务规范,组织服务人员的录用、培训及工作考核;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并与街道(镇)管理机构以及社区保障服务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服务项目
  根据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有的基础条件,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暂先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医保政策与经办事宜的宣传、咨询和指导。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个人帐户资金,办理医保卡的报失。
  (三)为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代办部分医保事务。具体包括:通过电话代办医保卡的报失; 代办《就医记录册》的补、换;代办门诊大病医疗的登记。
  (四)为参保人员医疗费减负提供相应的证明。
  (五)完成市、区(县)医疗保险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除以上服务项目外,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展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增强服务功能。
  三、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人员及设备
  (一)人员配置
  根据其服务人群的数量,每个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原则上配备2名医保专管员,并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医保专管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知识,具体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中推荐,经市医保局组织考试合格后录用。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医保专管员的上岗培训,颁发上岗证书。未获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医保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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