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的通知
(成市政公用[2003]260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确保安全平稳供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成市政公用[2002]383号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技监局、市消防支队联合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已基本满足市场需求,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新都区、郫县无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外),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液化石油气储罐站。
已有的储罐站,各地按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需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川质技检[2003]62号文和《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在建设期间,该储罐站所属企业必须保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不能擅自停业。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具备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气源和固定的储罐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过渡到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去。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从事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须具备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气源和固定储罐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企业,不再年审《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充装钢瓶时,应严格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负责对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重瓶出站须戴上具有特定标识的封口胶套,经当班安检员检查并做好充装记录后,方能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