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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的公告
(津政发[2003]102号)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不断适应城市防空防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一、警报试鸣时间:2003年9月20日21时至21时2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市内六区全部范围及其他区县的城镇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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