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办字[2003]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文体例、格式应规范,内容要准确,文字精炼,由设区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
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各县(市、区)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
二、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方可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本部门具体意见报省政府。
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各设区市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文;如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但确需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的,一般情况下应事先与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并在文中加以说明。
三、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事项,或办理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的公文,应当及时报送,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设区市、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确保公文报送质量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公文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本设区市、本部门公文报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一律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公文情况予以通报。
五、切实做好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核把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