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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市交委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和“海上一日游”船舶的企业、个体户,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水上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市经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建立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机制。对所有的特种设备全部重新核查一遍,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数据库。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消除隐患。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开展气瓶充装和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行为,对气瓶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防止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流入使用环节,实行气瓶定期检验,保证使用安全。
  (六)市建委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估,企业自评面达100%,抽查面达30%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深化安全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制定出各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有长远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8月份,各项整治工作要全面展开,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提出明年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案。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每月底前将整治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召开汇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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