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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一、四级疫情控制目标及处置程序
  (一)定义
  四级(蓝色警戒)是指全国发生非典疫情,本市发现1例医学观察病例,存在传入或发生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四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防止传入。
  (三)组织指挥
  发生四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2.市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来自疫区的公共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3.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对来自疫区的客运火车、船舶、飞机实行进入我市第一站(港、场)前的疫情报告制度。
  4.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发现有可疑病人的受检车辆、船舶、飞机进行消毒。
  5.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指定设立交通留验站。
  6.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布疫情警告,开展防治知识教育。
  7.根据疫情变化,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二、三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三级(黄色警戒)是指周边省市发生非典疫情,本市1个区县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三级疫情控制目标是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防止疫情扩散和继发感染。
  (三)组织指挥
  发生三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和市非典防治办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市非典防治办启动全市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全面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4.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疫点,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控制性措施,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限制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活动范围,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14天)。经医学观察排除的人员,给予有薪假期。
  5.市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的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6.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在来自疫区的客运火车、船舶、飞机停靠的主要车站、港口、机场均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检疫;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所有入境者申报健康状况,加强对有特定症状者的检疫。
  7.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受检的车辆、船舶、飞机进行消毒。
  8.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采样、检验工作,并指定医院设立交通留验站。
  9.市卫生局组织对疑似病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检查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预防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
  10.经市指挥部批准,市非典防治办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三、二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二级(橙色警戒)是指全市已发现1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2-3个区县同时发生输入性非典疑似病例,全市有出现继发病例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二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遏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组织指挥
  发生二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市非典防治办报告。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及单位协助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市指挥部启动全市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劝阻非必需性的公众聚会活动,减少公共娱乐活动。
  4.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以基本活动单元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两例及两例以上病例发生,以单位和学校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
  5.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观察;劝阻疫区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劝阻非疫区人员进入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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