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依法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非典的监控、报告、隔离、治疗和解除。
(二)督导检查
市和区县指挥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使非典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
(三)经费支持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购置预防控制疾病所需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应急物资费用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四)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时,若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见附件34:《重庆市因非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五)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非典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非典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由政府安排专门地方休养(见附件3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休养及休养场所管理细则》)。
(六)责任追究
市政府、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非典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物资及技术保障
(一)物资保障
市经委、市商委、市药监局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组织本地企业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及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见附件36:《重庆市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二)车辆保障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备疫情处理车5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准备卫生监督车10辆,市医疗急救中心准备急救车10辆,负责病人的现场处置、卫生监督和病人转运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备疫情处理车2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准备卫生监督车3辆,医疗急救中心准备急救车3辆,负责病人的现场处置、卫生监督和病人转运工作,由各区县指挥部统一调度。
(三)科研支持
非典的病因、流行规律目前均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尚有许多待攻克的领域。非典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委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区县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队伍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非典防治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非典防治工作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部分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
根据非典疫情变化,将疫情分为四级。即:四级(蓝色警戒)、三级(黄色警戒)、二级(橙色警戒)、一级(红色警戒)。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