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五、院内交叉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市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执行《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方案》(见附件31)。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健全常态疫情报告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加强疫情监测,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市、区县延伸到乡级,同时,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规范对非典的报告和资料汇总,提升全市非典监测报告的准确性、敏感性,形成准确快捷、系统完整的疫情防治指挥、报告、处置信息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站等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非典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也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
接到非典疫情报告后,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二、信息收集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三、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分析国内外和我市周边地区的非典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
市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流行病学和疫情控制处理情况。
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非典疫情信息。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见附件32:《重庆市非典型肺炎新闻宣传采访有关规定》)。
非典疫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非典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和全面。
五、信息保密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非典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秘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非典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六、文件资料收集与存档
按照《
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要求,编写防治工作大事记,确定专人负责对涉及非典的各种文件、声音资料、病案资料的文字、数据和影像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见附件33:《重庆市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病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