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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四)英文咨询电话
  市急救中心双语电话:“120”
  市卫生局:67706550 重医大附一院:13018319795
  重医大儿童医院:13628371623 市疾病控制中心:63866766
  西南医院:66775321 市胸科医院:1388385544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医疗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卫生局通知市急救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未经会诊不得直接将病人送入定点医院。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病例的,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由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将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在专家组会诊结果未下达前,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本院非典的会诊工作(见附件21:《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四)特殊情况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境外就医问题,按《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规定》(见附件22)办理。
  2.儿童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重医大儿童医院收治。
  3.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确定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重医大儿童医院、市二院、市九院、黔江区人民医院、綦江县人民医院为备用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变化,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见附件23:《重庆市卫生资源及调配》)。
  离境出国人员需到市卫生局确定的涉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参见《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附件24)、《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附件2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附件26)、《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附件27)、《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预防部分修订方案》(附件28)、《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指导性治疗方案》(附件2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参考标准》(附件30)。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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