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见附件17)、《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见附件18)、《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见附件19)执行。
原则上,对病人尸体应立即火化(见附件20:《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九)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所在地,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5条、第
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原则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疫点的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应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各部门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疫点内外环境的消毒,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
(3)医疗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疫点、疫区的交通检疫工作。
(5)当地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检疫站,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疫,保障检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转。
(6)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7)健康教育机构负责防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点内密切接触者达到最长医学观察期限14天,无病例发生。
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疫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撤消。
三、非典热线电话设置
(一)市卫生局全国统一非典防治电话:95120
(二)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68818120、68803120,
24小时疫情电话:68812969
(三)部分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重医大附一院:68811360 重医大附二院:63832133
重医大儿童医院:63632756-3528 市一院:63834126
市二院:49864553、49863914 市三院:63515265
市急救中心:63854632、63861880 市胸科医院:65503604
市六院:62837945、62834034 市八院:63851228、63605467
市肺科医院:67851611 市传染病医院:65312124、65414232
市妇幼保健院:63846175、63846280 市肿瘤医院:65311341
市中山医院:63515796 市中研所:63513369
西南医院:68754475-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