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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市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医学观察对象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四)病人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其余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区县人民医院(或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尚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转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见附件1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
  留院观察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非典临床诊断时,即可以解除隔离。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二、三级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14)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一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密切接触者所在疾控机构于隔离第1天和第14天各采1份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接触者的管理办法
  1.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隔离观察者进行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后,视情况分别进行入院隔离治疗或家庭隔离观察。
  (1)入院隔离治疗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2)家庭隔离观察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2周。
  (4)在隔离观察期间,所有被观察者不得外出活动。所需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品),由当地政府优惠提供,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人员不进入观察者家中,在递接物品时应使用塑料袋,穿工作服,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被观察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5)医学服务人员每日督促被观察者测量体温,指导开展必要的日常消毒,并询问症状,填写调查表格;一旦出现临床症状表现,立即上报,及时将患者转至就近医院隔离诊治。
  (6)医学服务人员由基层卫生机构防保人员组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并汇总本辖区内家庭隔离病人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采取隔离管理措施和随访困难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随访对象的管理措施
  (1)随访对象:学校集中组织赴疫区实习、考研、讲学、出差返渝人员;组团到疫区旅游的返渝人员;疫区打工返渝人员;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
  (2)采取家庭隔离、随访,主要随访被隔离观察者的一般情况、体温。
  (3)由所在乡镇防保医生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具体进行,并向其报告随访情况。
  (4)隔离、随访期限2周。
  3.有关术语的界定
  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15)执行。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见附件13)执行医学观察。
  (七)交通卫生检查站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车、船、飞机的交通检疫由交通卫生检查站负责检疫。110转办、市民举报即将开行或行进中的车船飞机上有发热病例时,由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防疫站或停靠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疫。
  2.检疫中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立即转至卫生部门指定的留验站医院或就近医院隔离治疗。
  3.对发热待诊病人的接触者,应仔细排查,做好检疫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有无症状等基本信息)后,由停靠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放行(见附件16:《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和附件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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