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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非法集会、围堵党政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和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和各种对立冲突事件;枪杀、抢劫、劫机、劫船、暴狱、械斗等恶性刑事案件;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等事件;水灾、风灾、雪灾、地震、海啸、赤潮等重大自然灾害;严重的疫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生活、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的原因、发展进程和产生的后果,当地政府和本部门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二、报告的要求和时限
  及时准确地报告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是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省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责任制,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逐级建立报告制度责任制,确保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地各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从情况发生到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省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对有关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并了解、掌握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认真做好反馈、续报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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