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经贸系统:(1项)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工本费”由原5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53号)废止。
十六、公安系统:(5项)
1.治安管理证件费:
(1)“爆炸物品使用、销售许可证工本费”由原20元/证,降低为10元/证;
(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工本费”由原10元/证,降低为5元/证;
(3)“爆炸品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爆破员作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原20元/证,降低为1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治安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1号)废止(只保留“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本费0.5元/证)。
2.“机关团体查询微机打印人口相片”由原8元/人,降低为4元/人;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采用微机管理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收取微机打印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4]087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3.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
(1)“交通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辅导费”降低30%;
(2)“交通法规与相关安全知识考试费”降低40%;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45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4.原“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南昌市代收通告费200元,资料材料费40元;其它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代收通告费160元,资料材料费30元。现降低为:南昌市代收通告费180元,资料材料费20元;其它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代收通告费140元,资料材料费10元(含移动式电子监控);
原《江西省物价局关于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代收通告费及有关材料费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84号、赣价费字[1999]12号)废止;
各地在执行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过程中,应事先以发出“明信片”的形式告知违章者,自发出“明信片”之日起(以发出的邮戳时间为准)10日内接受处理者,只收取资料材料费,逾期未接受处理者,可登报公示。各地县级城市暂不设立此收费项目。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由原4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计算机安全监察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1]104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