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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一、建设系统:(2项)
  1.“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降低为按1.8‰收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原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收取,降低为按0.42%收取;
  按《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22号)规定执行。
  十二、旅游系统:(2项)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旅游局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9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2.“自费出境旅游审核工本费”由90元/人次,降低为50元/人次,其中“自费赴港澳旅游者”由90元/人次,降低为20元/人次;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费出境旅游者收取审核工本费的批复》(赣财综字[2000]85号)废止。
  十三、测绘系统:(1项)
  “测量标志维护费”原按测绘工程项目总费用的3%收取,降低为按1.5%收取;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测量标志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价综字[2000]135号)废止。
  十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3项合并为1项)
  1.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附件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中的附件二“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收费标准”以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中的附件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三个文件所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均下调1/3。具体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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