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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72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九、林业系统:(1项)
  1.“捕捉、猎捕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规定: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原《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3]059号)关于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的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十、农业系统:(6项)
  1.农药试验费中的“田间试验费、药效示范试验费”,分别由原300元/小区、1700元/试验点,降低为150元/小区、1000元/试验点;
  2.农药登记费中的“品种登记费、农药变更登记费、农药临时登记费”,分别由原100元/个、50元/个、30元/个,降低为40元/个、20元/个、10元/个;
  3.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中的“品种登记费、改变剂型收费、改变含量收费、变更使用范围收费”,分别由原2000元/类、1000元/类、300元/类、100元/类,降低为100元/类、50元/类、30元/类、10元/类;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4]031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4.“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在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66号)附件二(表五)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降低,其中:
  5.“兽医从业许可审查费”均由原向经营单位收取的100元/个、向个人经营者收取的50元/个,降低为20元/个;“种用动物饲养场等10项收费标准”均降低50%;
  6.“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均由原20元/证,30元/证,降低为5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我省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补助收费及农作物种子检验、发放“三证”的通知》(赣价行字[1996]11号)附件3:农作物种子“三证”收费标准中的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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