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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
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济政发[2003]23号 2003年8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作用
  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和指导外地及城区工商企业利用各自优势,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城区以农副产品为主加工原料的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转为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输和销售业,实行一体化经营;鼓励并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人员离岗和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创办民营农业龙头企业。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相应的标准。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申报认证制。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汇总企业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择优认证,并颁发证书和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批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原料采购、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引进与改良、技术培训与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等。
  (四)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资金与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扶持,每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市场和中介组织建设主要采用无偿投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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