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停止
收取收容遣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3]98号 2003年8月21日)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中有关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容遣送站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44号)予以废止。同时各级救助站不得再收取救助人员食宿费、遣送费和医疗费。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予以收回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