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3]246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完善监督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重大措施,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要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公示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
五、公示栏的主要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要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有定价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禁将越权定价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的费用,均为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