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依法纳税。
3、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进行,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提高收费标准,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三、从业资格考试费用
(一)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管理机构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辖市交通部门运政机构具体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1、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
2、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
(二)营运汽车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以后重新报名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按上述同类标准的50%收取。
(三)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证10元。因损毁、丢失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办从业资格证书的,每证按20元收取。
(四)从业资格证书期满后换发新证,只收工本费,不收培训、考试及其他任何费用。
(五)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收考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考试费用主要用于考试场地的维护、考试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聘用监考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纠风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出租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职能分工进行培训和考核,交通、建设部门不得重复培训、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