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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全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
全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491号 2003年8月22日)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提高营运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改善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计委、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2]39号)。经过一年试行,规范了营运汽车驾驶员队伍管理,提高了营运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改善了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严把了从业资格关,有力地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促进了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方面反映较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范围
  已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除大型客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类需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类营运驾驶员已取得有效证件(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的,不再参加培训、考试,可持原证件到原发证机关直接换发新证。
  对新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和市以上交通运政机构分别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二、职业培训费用
  (一)对象及内容
  从事业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
  (二)培训费标准
  1、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理论培训每人每学时收费2.5元;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7元。旅客运输、大型客车类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94元,其他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53课时,培训费不超过245元;货物运输、汽车列车类培训课时不少于66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331元,其他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54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47元;危险货物类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不少于32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80元。
  2、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属于行政事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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