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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八)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做承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对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者若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经特许经营者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须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或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生产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主管部门要对特许经营项目和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新一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各市应设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专家、公众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公众、特许经营者的意见,并定期专题研究公布结果;提出完善经营、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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