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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为追求社会效益,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事业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限内,若特许经营的内容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若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政府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特许经营权;若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将市政公用设施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给特许经营者使用。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政府依据本办法或事先约定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规定,场站设置和管线改造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对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用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应给予配合,政府应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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